工作要求
1.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 行为,严格控制 单位数量和接收 单位职工子弟的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 单位。
2. 单位应为注册地在朝阳区的国家机关、驻朝阳区的部队和为北京市城市建设及朝阳区社会经济发展做好突出贡献的单位。
3. 生必须为 单位在职职工子弟。其中:
(1)初中入学中的 生须为朝阳区应届小学毕业年级学生或已经办理回朝阳区升学手续的外省市、外区县应届小学毕业年级学生。
(2)小学入学中的 生必须为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在朝阳区的适龄儿童,且已经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朝阳区)’中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4.中小学在全部接收本校服务片内的学生后仍有富余学位方可接收 单位职工子弟入学,接收 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总计划数的10%。
工作程序
1.中小学于2013年5月20日前向区招生 中心小学初中入学办公室提交拟建立关系的申请。其内容包括:学校当年新生招生计划、拟招收 生的总人数、 生所占的比例。
2.中小学校于2013年6月24日至25日持下列材料到朝阳区招生 中心小学初中入学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1) 协议中小学校与每个 单位均要签署独立的 协议。每份 协议均一式三份。 协议内容包括: 单位的全称(应与公章一致)、 项目及内容、 单位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必须是对外有效的公章)。
(2) 生审批表
此表一式三份上报招生 中心小学、初中入学办公室备案。
(3) 单位向中小学校出示的 生证明函。
证明函一式三份,其内容包括:学生与职工的关系,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3.区招生 中心小学、初中入学办公室于2013年6月28日前对上述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手续的中小学校按公文形式出具“关于学校接收 单位学生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