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七类人可按照京籍户籍学生对待。持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薄、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协调解决,各区县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手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应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手义务教育证明材料联网审核机制。
非京籍的儿童就近入学采取的是实际居住地就近,务工证的开具所在区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