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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升小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2014-05-04 15:27|编辑: 路雨|阅读: 903

摘要

门头沟区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升小入学工作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龄儿童的父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平台录入信息。严禁小学以 、 等形式进行入学登记。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等有关要求,为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区政府批准,现就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积极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统筹原则,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2.坚持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3.坚持免试、就近,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入学政策

(一)入学资格

1.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按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区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2.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应当进入初中学校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4.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持有街道办事处开具《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户口簿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持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5.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6.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自行联系学校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发展规划科协调解决。

(二)入学办法及相关规定

1.小学入学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继续开展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适龄儿童的父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平台录入信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准确录入相关信息。严禁非正常跨区入学;严禁非正常跨片入学(棚户区拆迁等特殊原因除外)。各小学首先接收服务片区内学生。严禁小学以 、 等形式进行入学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区教委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由区 中心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中小学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切实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实行计划管理

2014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三)加强学籍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将依据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四)关于入学的要求

为保证本区内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都能够入学就读,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工作时间安排统一操作,按计划招生。

各学校应服从区教委的统一调剂和安排,顾全大局、服务全局,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稳妥解决有关入学问题的信访和纠纷。

(五)关于收费

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大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 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等。

(六)关于规范操作

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进行操作。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的日期发放正式"入学通知书"。在放暑假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学生的教育工作。

2. 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执行,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3.区教委将严格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控制新生非正常流动。各初中学校严禁擅自接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允许出现学生与学籍分离的现象,保证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强化计算机信息管理,要求各学校在接收学生后,要立即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招生部门随时检查和调用数据库中的数据。学校如有空余学位,对按照政策安排的学生,必须无条件接收。

5.关于落实公示制度

(1)区教委将向社会及时公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2)每所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公办中小学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学校服务片区、招生计划及录取名单。

在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结束后,各中小学要认真总结经验,按规定时间将"小学、初中入学快报表"、"招生工作总结"报送区教委发展规划科和区 中心招生办公室。

(七)关于信访工作

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地向市民解释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树立首都教育形象,确保社会稳定。区教委监察科定期对全系统受理、承办及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等信访情况进行内部通报。

(八)关于宣传与监督工作

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委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2014年,区教委和政府教育督导室及纪检监察部门将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办班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招生政策落实到位。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监督电话:

6984 3537(区教委发展规划科)

6984 0444(区 中心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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