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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通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幼升小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2014-05-04 15:36|编辑: 路雨|阅读: 2724

摘要

为了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通州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在规定时间进行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信息采集。

  各乡镇教委办,中小学,直属单位:

  为了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根据北京市教委《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精神,区教委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2014年通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并已报请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4年通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根据北京市教委《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精神,经报请区政府批准,现就 2014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工作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程序规范原则,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在区教委的指导下,统筹安排辖区内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确保每个符合入学条件的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

  三、入学条件和方式

  (一)小学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在规定时间进行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信息采集后,按区教育 中心和各乡镇教委办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持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住所证明)及户口簿等材料到实际居住地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二)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本市户籍学龄儿童少年经区特殊教育中心测试可以入学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残疾程度,由区培智学校接收其入学,或由实际居住地所在普通中小学接收进行随班就读,保证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按有本市户口对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情况见附件2。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且在我区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在我区实际住所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相关委办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核确认,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审核和开具在京就读证明程序和标准详见附件3《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程序和标准》。

  小学入学(按规定时间在小学入学服务系统采集信息)持在京就读证明及以上“五证”到我区小学联系就读。初中入学,未在我区小学就读过的小学毕业生按照《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程序和标准》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开具在京就读证明,持在京就读证明及以上“五证”到我区中学联系就读。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收有困难的,区直中小学服务地区由区教育 中心,乡镇中小学服务地区由各乡镇教委办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时间为5月12日至5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教育 中心协调解决。

  (四)寄宿学生入学

  申请进入寄宿制学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14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的体检证明。

  (五)民办学校登记入学

  民办学校除有寄宿条件的可跨区县接收新生外,均限在本区接收新生。

  (六)其他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我区的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在区教育 招生委员会和区教委的领导下,由区教育 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区直中小学的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由区教育 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乡镇中小学的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由各乡镇教委办负责组织、协调。

  各中小学严格执行区教委制定的工作实施细则,树立全局意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

  (二)规范操作。

  1.严格执行区教委的时间安排。

  2.严格执行区教委制定的入学办法。

  小学登记入学工作,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要确保“以房产为主,兼顾户口”的原则。对于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户口与房产地址一致的新生,要保证他们在相应的学校就读;在学校招生范围内户口与房产地址不一致的新生,以房产地址为主登记入学;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只有户口无房产的新生,在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接收其入学。区直小学按区教育 中心划定的服务范围招生;农村小学按乡镇教委办划定的服务范围招生。

  初中入学工作,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单校对口划片分配入学,且学生实际居住地在中学服务范围内”的办法。

  未在规定时间登记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属地安排进入有空余学位的公办、民办及自办学校入学。区直地区由区教育 中心安排,乡镇地区由乡镇教委办安排。

  3.实行计划管理。

  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区教委结合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招生计划并上报市教委备案。各中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4.加强学籍管理。

  市教委将依据招生计划使用中、小学入学服务系统自动生成新生学籍。

  5.杜绝违规操作。

  各中小学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治理乱收费;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 、测试和 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6.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

  区教育 中心结合实际制订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使用工作办法,经区教委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公示宣传。

  区教委通过通州区教育 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本区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使用工作方案、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程序和标准、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各中小学以招生简章的形式公示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安排等内容。每所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录取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区教委办公室、区教育 中心和各乡镇教委办要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对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入学服务系统工作办法进行广泛、深入、细致地宣传。

  (四)监督检查。

  区教委加强对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学校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通州区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咨询电话:8153 3292  、 8153 3294。

  通州区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信访电话:695 40961。

  通州区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监督举报电话:6954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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