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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近700所中小学校参与集团化办学 不再是难题!

2015-04-02 10:58|编辑: 王琼|阅读: 632

摘要

据相关资讯了解, “北京市集团化学校治理研究专题研讨会”于近日在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丰台实验学校召开。会上指出,到今年3月, 全市预计已有近700所中小学校参与集团化办学。

据相关资讯了解, “北京市集团化学校治理研究专题研讨会”于近日在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丰台实验学校召开。会上指出,截至2014年7月,北京市16个区县共组建了217个学校集团,集团化办学辐射带动了393所学校,共涉及独立法人学校610所,约占全市中小学总数的1/3。到今年3月, 全市预计已有近700所中小学校参与集团化办学。

目前,北京市中小学集团化的治理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创新性,但集团化学校在实践中还面临着法理依据不足、行政授权不清晰、运行机制缺少规范等问题。目前,集团化办学的管理方式,已得到了市教委、北京教育学院等主管单位和研究机构的重视,北京教育学院已经着手对集团化学校的治理体系展开深入研究。

现状调查

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治理形式多样化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解决中小学生“ 热”问题,北京市各区县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的形式,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目前,包括“优质教育资源带”“深度教育联盟”“九年一贯制”“教育集团”“教育集群”等,近10种不同名称的治理组织都属于“集团化”办学形式。

近年来,中小学“集团化”发展已呈显著趋势,尤其是6个主城区都已建成一定数量的教育集团。今年,东城区在原有的联盟、资源带、一贯制等学校组合形式基础上,又新组建了北京二中、五中、广渠门中学、史家小学4个教育集团,西城区已建成17个教育集团,丰台区也将计划在未来3年建成16个教育集群、20个教育集团。

北京教育学院副院长杨志成认为,按照行政区划、法人治理结构、产生方式和治理运行权力来源等不同的维度,可以对集团化学校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治理运行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将集团化学校分为行政授权型、授权自治型和合作授权型三大类。

从集团化学校治理模式来看,主要包括管理委员会制、总校务会制、理事会制、校长联合办公会制等。在集团化学校运行过程中,各校主要采取会议决策、会议研讨、集体教研、联合活动等模式进行交流和决策。

史家小学教育集团成立了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史家小学书记、校长、副校长及合并校的执行校长,其职能是讨论与决策学区整体发展与规划、管理与协调相关工作等。在内部治理过程中,将战略规划、重大决策、核心管理等全部“统”在集团,各校区分别保留教育特色及其执行的灵活性。

在西城区北京小学教育集团内部,部分成员校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各分校都有执行校长,但所有分校都共有一个法人代表。在集团化学校内部治理上,北京小学教育集团实行“主任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会委员共同研究集团发展战略,制定集团运行机制、制度,保障集团各个方面工作的正常运行。

芳草地国际学校集团内部实行集约式管理,各个成员校统一办学理念、统一育人目标、统一管理办法、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组织文化、统一品牌标识;形成利益共同体,共享人力、物力、智力、信息等办学品牌资源。其内部建立了总校、独立法人学校、非独立法人学校三个层级的管理机构,据此实施不同的管理形式。

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丰台实验学校是由北京教育学院与丰台区合作举办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该校在两个合作单位的授权下组建理事会,实施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们在发挥校长主体作用的同时,还可以共同议事,共同破解难题。

问题解析

集团化学校治理要解决五个问题

北京教育学院副院长杨志成表示,北京市各区县在推进集团化学校治理机制时都非常具有创新性,但目前还缺乏统一认识、系统研究和管理共识。集团化学校在实践中还面临着法理依据不足、行政授权不清、运行机制欠规范、监督评价机制缺失,缺乏行政制度保障等5大问题。

他还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对集团化学校治理组织机构的授权需要进一步清晰化。如果缺乏清晰的授权,一些集团内各独立法人学校的财务、人事往往没有决策权和运行权,对学校文化与课程管理等权力也没有相对明确的授权。“集团化学校治理一方面需要在法理上有依据,另一方面需要在行政上有授权。否则,其治理行为就可能是非法或无效的,更无法实现组建集团化学校的目的。”

杨志成还提醒说,集团化学校治理要授权明确,并且需要相应的机制、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如果缺少这些基础条件,无法保障集团化学校的办学质量。“除此之外,我国集团化学校治理运行的权限缺少法理依据,甚至与中小学法人治理的相关法理、政策相冲突。”

由于各成员校的实际情况不同,再加上不同的组合方式,这就意味着集团校治理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集团内优质校及其校长被授权承担集团化学校治理的任务。这意味着,一位优质校校长原来负责一所学校的运行,现在可能要负责几所甚至十几所学校的运行管理。杨志成认为,这种依靠个人管理能力的治理模式,如果缺少行政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会使集团化学校运行面临可持续性发展的危机。

对策建议

集团校治理需纳入学校法体系

在深化区域教育综合改革的背景下,北京市各区县都加大了优质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力度,越来越多的中小学参与到集团化办学中来。面对这一趋势,杨志成建议在组建集团化学校的过程中,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应通过决策性会议和政策文件的方式,明确集团化学校治理的法理地位和有效权限,使其有法可依、有权可用。同时,在我国《学校法》的研制过程中,应该适度考虑将中小学教育集团化学校和学校集团治理等纳入《学校法》体系,使中小学集团化学校治理有法可依。

面对当前集团化学校的组织形式表述繁多,集团化学校治理机构模式不一的情况,杨志成认为,应通过倡导和逐步规范,使集团化学校治理机构的模式实现相对统一,并相对明确其治理权限。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很重要,直接影响关系到集团化学校的治理效果。为此,杨志成建议教育行政、督导部门需要建立对集团化学校的治理绩效激励机制和督导评价机制,为集团化学校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专家点评

北京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探索具有开拓性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政策处高学贵处长认为,集团化办学的实践符合国家义务教育办学优质、均衡发展的方针,既有生命力又有可行性;这一做法切合了北京市教育新地图的现实性和本土性,紧密结合北京市中小学校的实践探索,既有实践基础又具开拓性。

高学贵说,集团化办学契合了学校、教师、学生的发展需求和期望,其宗旨在于办好每一所学校,面向每一个学生,在尊重学校师资、生源、课程和评价差异的前提下,能够为不同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对集团化学校治理工作进行研究,统合了北京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实践经验,既有开拓性又有很扎实的基础,将来成果的指导性会很强。”

他认为,这一研究应合了新常态下教育治理的新模式,符合现代化教育治理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向,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学校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学校的职责,发挥好各个办学主体应该发挥的作用。“集团化学校未来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凝聚力,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发展品质,注重研究办学经验的推广和可复制性”。

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孟繁华教授对集团化学校治理的研究也予以高度评价。他说:“关于集团化学校治理的研究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这一工作是实践创新,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信息来源于现代教育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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