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
适龄儿童少年情况
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对非本市户籍但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各类人员子女,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对待:
(1)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2)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3)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4)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簿;
(6)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7)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子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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