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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孩子如何参保

2017-05-19 11:56|编辑: 幼幼|阅读: 4552

摘要

社保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平时也许您并没有过多关注社保的相关问题,但当面对生病、生育、养老等问题时,社保的作用就体现出来啦!

社保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平时也许您并没有过多关注社保的相关问题,但当面对生病、生育、养老等问题时,社保的作用就体现出来啦,这里将对有关社保的政策进行解答。

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孩子应如何参保?

问:我是外阜非农业户籍,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孩子7个月大,暂未上户籍,请问给孩子上了外阜户籍后该如何给孩子在北京办理社保?

答:为孩子办理“一小”医疗保险,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文件的规定: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

包括以下人员:

1.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6.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您可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子女随往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咨询具体参保手续。

2005年-2009年断的医保可以补缴吗?

问:请问非京籍人员,2005年-2009断的社保和医保能补缴吗?

答:外埠户口人员,如果当时在本市无工作单位,个人不能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如果当时在本市企业工作,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京籍人员如何缴纳社保?

问:本人京籍,2015年辞职后,将档案转入户籍地东城职介,并办理了委托北京银行代扣社保,每月870,今年948。时隔两年,我再次就业于一家企业单位,档案是否依旧可以放在职介中心?关于社保缴纳我该如何操作?

答:属于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如在本市企业工作,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也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依法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企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办理集体存档的单位,用人单位在出具相关手续后可以向存档机构提取本单位职工档案,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应为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和缴费社保的手续。

非京籍可否在北京办理退休?

问:非京籍人员,户口及档案都在外地,有工作居住证,并一直在京缴纳保险和个税,符合年龄及年限要求后可否在北京办理退休?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您确定领取地为北京市,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如符合在京办理退休条件可享受北京养老待遇。

单位申领生育保险津贴需哪些证明?

问:为我单位人员申请生育津贴的时候,对于其具体的生育状况,应提供哪些证明?

答: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依据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申领生育津贴与信息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和标准,申报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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