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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通知

2018-01-11 16:10|编辑: 阿奇|阅读: 1482

摘要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招收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教育机构。妥善解决在京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利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规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下放通知”),教育部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行政许可权限下放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境外教育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办法》主要明确了资质的申办和审批的条件及程序,日常监管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市、区教委的职责划分。具体内容包括总则、设立、组织与活动、监督与管理、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四十五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到第四条),阐述了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定义、办学原则以及市、区两级政府教育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 设立(第五条到第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条件,筹设和正式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所需提供的材料,批准时限,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命名要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性质以及法人登记要求。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章程的要求、对其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要求、办学地址的要求、中外教职工聘任的要求、招生对象、课程设置的要求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条),阐述了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监管措施,包括教材审查,课程、教材、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教职员工和学生名册备案,财务审计情况备案,年报制度,学籍管理,督导等。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场所变更以及学校名称、层次变更的办理方式;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终止,以及终止的办理方式和清偿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到第四十五条),说明了《办法》的实施时间,以及解释权归属。

三、《办法》颁布的意义

一是《办法》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在京外籍人员子女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教育模式,把北京打造成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高地营造良好的教育服务环境。

二是《办法》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合法办学提供了规范性依据。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来源于北京市教委官网,由北京幼升小网团队排版编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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