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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换工作或创业会影响孩子在北京幼升小吗

2018-04-16 08:52|编辑: 梦梦|阅读: 1091

摘要

目前2018年政策暂未出台,为了避免部分非京籍家长社保断缴影响孩子幼升小,京京将部分城区2017年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政策要求为大家汇总,以作参考。

随着创业热潮和部分家长换工作的需求,社保容易断缴,而社保是非京籍幼升小在京务工就业证明中包含的材料之一;

为了避免部分非京籍家长社保断缴影响孩子幼升小,京京将部分城区2017年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政策要求为大家汇总,以作参考,目前2018年政策暂未出台,请最终以入学当年实际要求为准。

海淀区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交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注: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2017年3月(含)至2017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西城区

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且一方在西城区务工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范有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加盖公章),及在西城区内缴纳社保的证明(2017年1月至3月)。

2.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东城区

审核申请人双方在京工作,且其中一方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在东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15日后补缴无效。同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受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正在正常营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应为审核申请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应距2017年5月15日满半年且注册地址为东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应距2017年5月15日满三半年且注册地址为东城区。

4.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公司登记档案查询件),成立日期应距2017年5月15日满半年且注册地址为东城区。

符合2、3、4条审核标准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证明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朝阳区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提供(1)劳动合同,应距2017年5月17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2)社保,到2017年5月17日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的社保记录。

2.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在朝阳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工商部门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经营者的成立时间距2017年5月17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3.监护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人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成立时间距2017年5月17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4.法定监护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成立日期距2017年5月17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丰台区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在丰台区租住房屋的,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应提供从2016年12月至申请月上上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补缴保险的不属于连续缴纳),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务工单位一致。

通州区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通州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社会保险在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缴满12个月。

2.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条件2、3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为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且在有效期内。

京京提醒:其他城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办理要求可点击“各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查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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