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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018-11-30 09:17|编辑: 阿奇|阅读: 371

摘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近日,北京市下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其中规定,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对于现有民办学校,办法规定,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办法同时制定了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的时间表。

声明:本文转载于首都教育微信公众号(ID:bjedunews),由北京幼升小网团队排版编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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