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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退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2-18 09:18|编辑: 阿奇|阅读: 2364

摘要

关于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退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

近日,为落实北京市“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的政策,结合目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际情况,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仅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退费及有关问题通知。

一、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已扣缴成功的参保单位,确因实际需要,可申请退费。

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 “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退费申请。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上述参保单位中,1月份已有办理退休、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类业务的人员,其1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进行退费,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退费可正常办理。

2月17日至21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2月底前社保经办机构将1月份已扣缴的社会保险费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22日至29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 3月份社保经办机构将1月份已扣缴的社会保险费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

二、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已扣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也可以不申请退费,只申请不再自动扣缴2月份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 “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延期至3月底。提交申请后,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三、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已扣缴成功的参保单位,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延期至3月底缴费的,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按照原有流程继续自动扣缴。

四、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未扣缴成功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其1月、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自动延长至3月底。

声明:本文来源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北京幼升小网团队排版编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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