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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自主申报常见问题(第一期)

2020-05-12 11:01|编辑: 阿奇|阅读: 1303

摘要

出租房屋自主申报常见问题(第一期),欢迎及时通过“我要咨询”模块在线提问,或拨打客服电话010-89735900,也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

近期,不少幼升小家长踊跃使用“出租房屋自主申报”系统,北京幼升小网一些问题总结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可能您最关心的问题就在其中。

出租房屋自主申报常见问题(第一期)

出租房屋自主申报了还用去流管站登记吗?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进行出租登记。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网上申报是对上述规定的便民措施,房屋出租人如实进行网上申报了就不用再到流管站登记了,快捷便利。

申报出租房屋信息时必须填写承租人信息吗?

必须填写承租人信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在进行出租房屋登记时既需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此,房屋出租人必须如实、逐人申报本人身份信息、房屋信息和承租人信息,做到“人来登记,人走停租”,不如实申报的,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处罚。

房屋委托给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出租的,房屋信息由谁来申报?

应当由房屋“实际出租人”即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二房东)进行申报。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委托他人代理出租的,代理人即为房屋实际出租人,多层转租的应由最直接负责出租的代理人进行申报。但房屋产权人也应对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隐患问题等应当及时处置。

申报出租房屋信息后,可以进行修改吗?

完成申报后房屋出租人的手机号码,出租房屋的基本信息(地址、房屋类型等),承租人的手机号等均可以修改。

声明:本文转载于北京市居住证微信公众号,由北京幼升小网团队排版编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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