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分类管理方式及定价原则,严禁引入第三方收费、以兴趣班名义加价,强化成本监审与公示,推动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降低家庭育儿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
近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要求,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定位,通过规范收费项目、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监管等,促进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更好发挥收费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撬动作用。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收费项目,明确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提供托育服务的保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五项收费。
二是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参照保教费管理。
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分别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和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四是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测,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
五是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对幼儿园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各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本园收费两张目录清单,并加强收费公示,未在清单内或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六是加强收费行为监管,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并对规范收费、退费等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制(修)订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等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宣传解读和监督检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特点
《通知》主要包括:
《通知》注重找准问题,针对性提出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体现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公益属性。目前,部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偏高。按照《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强化两类幼儿园的公益属性定位,明确对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让收费标准更合理、幼儿家长可负担。
二是更加注重引导公办幼儿园提升办学质量。目前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难以及时反映成本和供需变化。《通知》明确将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引导和激励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更加注重引导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合理收费。一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存在过度逐利倾向,收费标准明显偏高。按照《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监管,明确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其合理收费。
四是更加注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一方面,当前全国托育服务总体供给仍然不足;另一方面,随着出生人口逐年下降,一些幼儿园新入园幼儿数量下降,有意愿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但按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收取保育费难以覆盖托育服务成本。为了更好激发幼儿园办托积极性,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通知》明确幼儿园的保育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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