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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及原文

2024-10-24 11:06|编辑: 雪儿|阅读: 601

摘要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推进我市居住权登记依法有序开展,规范和指导居住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起草了《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为您分享同步相关信息。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推进我市居住权登记依法有序开展,规范和指导居住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起草了《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为您分享同步相关信息。

《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

完整内容可在文末电子版《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查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居住权权利,规范办理居住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我市办理居住权登记,适用本办法。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分配、管理的住宅房屋居住权登记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权属证书,且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居住权权利人应当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第四条 同一不动产单元不得重复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但应当满足生活居住的基本要求

二、首次登记

第五条 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他人的住宅依法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第六条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材料。

以共有的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居住权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七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生效遗嘱、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

不动产为遗嘱人和他人共有的,需其他共有人到场表示同意。

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和全部法定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遗嘱进行确认;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仅由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遗嘱进行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参照《北京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对遗嘱等材料进行审查。

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一并办理。

第八条 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九条 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会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同意设立居住权的书面材料,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除外。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

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是否为住宅;

(二)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依法登记;

(三)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四)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

(五)申请登记的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

(六)居住权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是否再次办理了转移登记;

(八)居住权是否在同一个不动产单元的住宅上重复设立;

(九)不动产为共有的,是否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设立;

(十)居住权合同、遗嘱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事项,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更多完整内容点击文末电子版《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查看

《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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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等,由北京幼升小网团队(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幼升小)排版编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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