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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教委权威发布2015年非京籍适龄儿童入学条件审核办法!

2015-04-07 09:26|编辑: 王琼|阅读: 17626

摘要

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昌平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昌平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建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主管区长为牵头领导,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维稳办、区综治办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由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昌平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昌平区职工学校院内(昌平区南口路15—1号)。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和《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昌平区工作、昌平区居住,需要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审核申请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四、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5月4日至5月3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携带“五证”到昌平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初审;证明材料不合格的,劝其安排适龄儿童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初审合格的,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二)区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分别审核。受雇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个体工商户和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的,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审核。

2.实际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审核。

4.暂住证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6.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相关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报送至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区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结束后,由区教委负责统一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出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上进行确认。入学学生持《在京就读证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区教委协调到其他学校就读。

五、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务工就业证明须在昌平区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半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截至申请月的上上月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含4个月)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即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个人可以登陆http://www.bjrbj.gov.cn/csibiz/注册并打印),补缴保险的不属于连续缴费。

2.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4年12月31日前在昌平区登记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无完税凭证应提供《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三年内在工商部门有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个体工商户所提供证明材料无效。

3.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2014年12月31日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在昌平区登记注册单位的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备案材料、涉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三年内在工商部门有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登记注册单位所提供证明材料无效。

申请人在昌平区自有商品住宅且已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可提供在本市务工就业证明材料。

(二)实际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实际居住证明须在昌平区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自有商品住宅的,应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经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房主《房屋产权登记证》、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房产证商品住宅的,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意见。

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小产权房、非合法建筑、人防空间和普通地下空间等,所出具的证明无效;租住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转租的军产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所出具的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

2.如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3.非独生子女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票据。

(四)暂住证审核标准。

1.父母双方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2014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2.暂住证地址与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有效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负责联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如因审核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区政府督查室、区教委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区信访办要及时了解反馈群众需求;区维稳办要全程跟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区监察局要全程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三)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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